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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

2017-11-3 12:36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675| 评论: 0

 为加强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,保障善款的筹集、安全和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和《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章程》,制订本财务管理办法。

一、财务管理体制

第一条  基金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财务工作报告,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由理事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。

第二条 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条  本基金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莲花县委组织部的监督。

二、收入管理 

第四条  基金以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法人的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捐赠资助财产由理事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条  基金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,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。

第六条 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理事会审批。捐助资金进入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会专用账户后,进行专项管理,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(捐款人)与本基金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。此外,还将基金的捐赠和使用情况,每月定期在龚全珍工作室网站(www.gongqz.com)上进行公示。

第七条  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“龚全珍爱心基金会金”公章的合法票据,并进行登记和公示。

三、支出管理

第八条  属于年度定期救助资金支出,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,由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实施。

第九条  临时救助支出,必须按救助工作的原则、程序进行。在调查了解、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,资金支出2万元以上必须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,2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。

第十条 救助资金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拨款单,申请人、经办人、批准人签字后方可发放。

第十一条 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,不得提取管理费。

四、物资管理

第十二条  基金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、设备等实物资产,须办理入库手续,登记相关账目。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,并办理出库手续。接受境外捐赠资助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;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,由龚全珍爱心救助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。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、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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